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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供水设施保护,施工单位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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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规定的城市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开沟挖渠或者挖坑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其他损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它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对于损坏供水设施,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的同时,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