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哈密水务有限公司
盗用公共供水的行为,会面临什么处罚?
当前位置 : 首页  >  用水知识


答: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私接管道;拆除,伪造或开启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水计量装置封铅;改转,损坏、倒装供水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绕越城市公共供水计量装置;包括其它非法获取用水的行为都属于盗水行为,将面临相关规定的处罚。


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对于盗用公共供水的行为,在责令其补缴、改正的同时,将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会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